簽訂時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是:
1,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需繳印花稅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借款合同”中的列舉的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需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簽訂時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是:
1,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不屬於《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稅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需繳印花稅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借款合同”中的列舉的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需視同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如果企業實際有發生印花稅應稅業務,則應該正常申報繳納印花稅。
不用交稅的人:《個人所得稅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四)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五)保險賠款;(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