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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哪些財產可進行公證

結婚前哪些財產可進行公證

  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之前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可以在婚前進行公證。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

  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二)提存;(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結婚前哪些財產能夠進行公證

  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之前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都可以在婚前進行公證。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

  兩人結婚並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而產權隨時處於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前個人的房子需要公證嗎

  婚前房產公證,顧名思義就是在進行結婚登記前,對房產進行公證。公證的效力可以對所有的利害關係人產生約束,在發生糾紛時可以作為證據直接使用。

  但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是可以不做婚前財產公證的,因為我國法律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婚財產離婚歸誰

  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是不必參加分割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產生,如果沒有約定,則適用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 ...

結婚之後哪些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 ...

婚後財產可以進行公證

  可以進行公證。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始終歸其各自所有。《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婚後財產公證首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不滿足的,無法對婚後財產進行公證。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 ...

結婚買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需要視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定,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若一方在婚前出全款,或者父母出全款購房,且房產登記在該方一人名下,則該房產屬於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第二種,若一方在婚前出了首付,或者由父母出了首付進 ...

哪些財產沒有必要做婚前公證

  沒有必要婚前公證的財產是: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籤的。   【法律依據】   ...

結婚多久後財產分割才平均分配

  結婚後不管時間長短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都可平均分割的,也就是說,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跟結婚時間的長短沒有必然的聯絡。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

哪些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撤銷

  可變更撤銷的財產分割協議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