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摔學生手機違法,屬於故意損壞私人財物的行為,應當賠償。
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機主的合法動產,機主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
老師摔學生手機違法,屬於故意損壞私人財物的行為,應當賠償。
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手機是機主的合法動產,機主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除執法機關外)無權佔有或扣留。《物權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條:有權對傾犯合法財產的個人以及機關(除執法機關外)要求財產復原和歸還。
《教師法》並沒有“沒收或扣押學生財產”的權力。並且《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教育法》中說明,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利。而《物權法》中的權利,是屬於合法權利。這樣一來,老師不只違反《物權法》,更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
老師有權利將學生趕出教室。但該學生應存在上課擾亂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的現象。因為權利和義務具有一致性,公民享受權利,同時要履行義務。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受教育者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教育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教育部頒發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要求中學生遵規守紀,勤奮學習,上課專心聽講,勤于思考,不在教室和校園內追逐打鬧喧譁維護學校良好秩序。可見,遵守課堂紀律、保持課堂良好秩序是學生應當履行的義務。孩子上課時不認真聽課還擾亂課堂紀律,對這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老師有權批評和制止。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不及格課程有三門主要課程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退學規定學分數者;
(三)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
1、學校無權對學生停課,法律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2、《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3、《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 ...
作為學生學習的老師,老師有責任督促學生認真學習,如果學生違反上課紀律玩手機或者因為玩手機影響了學習,老師有權利暫時沒收手機,並採取相應措施。只不過手機始終是學生的個人財產,學生有權利要回自己的手機,只要學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且勇於承認之後,老師還是要把手機歸還,不得以其他理由繼續扣留。 ...
城管沒有權利沒收別人物品。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又稱城管,是隸屬於市容管理辦公室的一個下屬部門,屬國家事業單位。其職責是對城市市容市貌、佔道擺攤、亂搭亂建等影響市容的現象進行整頓治理。城管有權對違規當事人進行教育或罰款,對違規物品在出示暫扣證明後進行暫扣,當事人可憑暫扣證明去城管辦公室接受教育或罰款後 ...
老師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我國的教育法規定,作為國家公民的適齡兒童、少年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權利,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
【法律依據】
《教師法》第七條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 ...
中國實行的是九年義務教育制度,老師沒有權利不給初中學生報名。
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就是適齡兒童、少年開始接受教育的九年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是我 ...
1、班主任沒權利開除學生。
2、但是老師有將學生表現上報校領導的權利,要真的夠條件,經過學校討論教育局批准就可以開除,高中開除的機會比較大,因為高中是非義務教育階段。
3、九年義務教育即小學六年到初中三年階段任何人都不可以剝奪學生學習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