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它包括按計時工資率支付的計時工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各種經常性獎金、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以及按國家規定支付給職工的非工作時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其統計包括兩個指標、三類人員工資。
職工工資總額是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它包括按計時工資率支付的計時工資、按計件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各種經常性獎金、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以及按國家規定支付給職工的非工作時間的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構成。其統計包括兩個指標、三類人員工資。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具體來說,在企業中,基本工資是根據員工所在職位、能力、價值核定的薪資,這是員工工作穩定性的基礎,是員工安全感的保證。同一職位,可以根據其能力將工資分不同的等級。勞動者基本工資是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也稱標準工資。一般情況下,基本工資是職工勞動報酬的主要部分。勞動者的全額工資是指其每月所收入的基本工資與輔助工資之總和,即實得工資。基本工資不包括下列各項:(一)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二)無確定支付週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按照“正常勞動”的解釋,最低工資只應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所得的基本報酬,但是,由於我國現行的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的比重過小,因此《最低工資規定》中沒有把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之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