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係不能解除。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係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都是透過實施一定的行為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製身份關係,因而可以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予以解除。但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並非透過法律擬製產生,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
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係不能解除。
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父母與子女之間天然的血緣關係形成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都是透過實施一定的行為而形成的一種法律擬製身份關係,因而可以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式予以解除。但親生父母子女關係並非透過法律擬製產生,因此不能通過當事人雙方協議或法院判決解除。
親生父子關係是不能脫離的;如果是養父子關係脫離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和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這種關係是不能透過法律程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擬製直系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親生的父子關係不能透過法律途徑解除。養父子關係可以由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登記,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養父子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
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