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以下途徑處理:
(1)協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協商處理。
(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本單位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起訴。如果勞動者對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根據不同的實習性質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如果不是在校生的培訓實習,是畢業生的就業實習,應認為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勤工儉學型實習中,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由合同法調整,雙方存在勞務關係。
(1)培訓型實習。作為學校教學計劃的一部分,由學校統一安排到實踐部門進行的實習,為培訓型實習。培訓型實習,應當看做是教學的延伸,透過實習積累經驗,提升學生的技術能力,也不能視為就業。
(2)勤工儉學型實習。為獲得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在校生個人利用業餘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活動,可以被稱為勤工儉學型實習。這種實習活動,大學生與其服務的單位之間沒有勞動關係。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指出,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1、勞動者如果覺得和用人單位合作愉快,看好自己和用人單位的合作前景,最好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並完善相關手續。符合我們國家“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
2、勞動者如果想從用人單位離職的話可以隨時走人。
3、一個月以上的勞動,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起訴。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各執一份,用人單位遺失的,可以尋求另外一方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一份重新簽字或蓋章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叫: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 ...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解決:
(1)協商程式
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
調解程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式。
(3)仲裁程式
仲裁程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 ...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為:
1、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向工會或者職工說明理由,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再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最後用人單位 ...
有下列解決途徑:
1、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透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2、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
3、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 ...
1、加強調解機構的建設。改變用人單位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構置,設立由鄉鎮勞動站為主導、該行業的專業人員、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參加的行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2、實行仲裁自願,裁審並列的法律程式。仲裁自願是指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當事人可以共同協商將勞動爭議交與勞動仲裁機構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