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是再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舉證期限,又稱舉證時限,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時間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此處的“及時”,即對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在時間方面的要求。
舉證期限的法律規定是再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舉證期限,又稱舉證時限,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時間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此處的“及時”,即對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在時間方面的要求。
“誰主張,誰舉證”是關於民法上舉證問題的規定,簡單的說就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誰提起的訴訟,由誰付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偵查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