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老師一般不體罰學生,若要體罰,就罰學生站牆角或讓學生標準的刻苦的做某個舞蹈動作。舞蹈是一種表演藝術,使用身體來完成各種優雅或高難度的動作,一般有音樂伴奏,以有節奏的動作為主要表現手段的藝術形式,它一般藉助音樂,也藉助其他的道具。舞蹈本身有多元的社會意義及作用,包括運動、社交、求偶、祭祀、禮儀等。在人類文明起源前,舞蹈在儀式,禮儀,慶典和娛樂方面都十分重要,中國在五千年以前就已經出現了舞蹈,它產生於奴隸社會,發展到秦漢之際已形成一定特色。
舞蹈老師一般不體罰學生,若要體罰,就罰學生站牆角或讓學生標準的刻苦的做某個舞蹈動作。舞蹈是一種表演藝術,使用身體來完成各種優雅或高難度的動作,一般有音樂伴奏,以有節奏的動作為主要表現手段的藝術形式,它一般藉助音樂,也藉助其他的道具。舞蹈本身有多元的社會意義及作用,包括運動、社交、求偶、祭祀、禮儀等。在人類文明起源前,舞蹈在儀式,禮儀,慶典和娛樂方面都十分重要,中國在五千年以前就已經出現了舞蹈,它產生於奴隸社會,發展到秦漢之際已形成一定特色。
學生的身體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老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對學生進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是侮辱學生的人格,如果學生遇到此情況可以向學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門投訴老師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會依法被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46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48條規定: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幹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