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稽核行政起訴狀.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為被告,行政起訴狀應當記明行政機關的名稱、住所等資訊;訴狀應當記明請求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內容和範圍;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應當寫明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方式、經過和後果,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之間具有關聯性。
2、稽核起訴證據.除稽核原、被告的基本身份材料和與起訴事實相關的證據材料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和第三章關於受案範圍和管轄的規定對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進行稽核,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和四十七條的規定對起訴期限進行稽核。
3、稽核受理1、經稽核,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2、經稽核,當場難以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予以登記,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3、7日內無法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先行立案並將案件移交行政審判庭審理;4、經稽核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並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立案時間的規定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後,移送材料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在三十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情況特殊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作出決定。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步驟:
1、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
2、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證據;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4、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複核,並記入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 ...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應當公開進行應該根據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 ...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或者審判所依賴的標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 ...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6、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7、責令停產停業。
8、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 ...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經行政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
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
根據對行政爭議進行處理的機關的不同,行政案件可分為以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 ...
刑事案件辨認有以下程式: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各自管轄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分別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准。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物件進行辨認時,應當卣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物件混雜在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