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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如何理解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誰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在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醫療糾紛的舉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但侵權責任法實施後,變化較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根據以上兩條規定,醫院有過錯,便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推定有過錯情形之外的情況,舉證責任較《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發生了變化。應由患者就醫療機構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患者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這對專業知識不足的患方來說,無疑增加了難度。而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對此未作具體規定。在現行的實際操作中,一般由患方提起相關鑑定程式,進行因果關係的確認。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如何理解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法律規定由特定的當事人對特定的事項所承擔的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責任,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不能證明其訴訟主張成立的,將承擔敗訴或不利後果的法律制度。行政訴訟中,被告並不是對所有的待證事實都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對某些事項也將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 ...

行政訴訟誰有舉證責任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實根據,也要提交規範性檔案,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當不能證明其行為合法時應當敗訴,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的民事請示部分則仍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   2、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只有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時,被告的取證行為 ...

交通事故誰負舉證責任

  交通事故一般舉證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是指交通事故的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出證據並加以證明的責任,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夠提出證據或者該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 ...

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該怎麼理解

  中代表中央委員會。   1、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全稱是: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全國代表大會第三次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中國共產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兩次大會之間,由全國代表大會選舉出來的中央委員會代行職責。其主要成員都是各個省市黨委的主要人員。所以,“幾中”就是中央委員會的第幾次會議。這個會議基本上是每年 ...

論語關於責任的名言

  眼前多少難甘事,自古男兒當自強。   天下興亡,匹夫有責。   鞠躬盡瘁,死而後已。   莫道桑榆晚,為霞尚滿天。   敏而好學,不恥下問。   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 ...

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舉證責任

  可以免除舉證責任的情形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

行政訴訟的期間如何起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