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對方。
二、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
三、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四、第三人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一、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對方。
二、被告不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而是行政機關本身。
三、共同訴訟人就是共同訴訟案件的當事人。
四、第三人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受害人要求獲得國家行政賠償的,應當遞交申請書,以啟動申請程式。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知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會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於書寫確有困難的,法律規定了採取口頭申請並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的方式加以彌補,此外,當事人還可以找人代寫文書。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就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範圍。
同時,《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還就侵犯財產權的賠償範圍作出了規定。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