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式是怎樣的
訴訟離婚的程式有哪些
訴訟離婚的程式:
一、起訴
是指婚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程式。起訴一方當事人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是被告。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開始。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工作的總和。審理又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三、判決
離婚案件,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可以判決。離婚案件一般是定期宣判,不會當庭宣判。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之後,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
第二次訴訟離婚一般會判離嗎
沒有法律規定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離,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但又未能向法院提供據相關證據來證實,要承擔法院再次不準予離婚的後果。因此,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應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式是怎樣的
起訴離婚程式為:
1、諮詢專業的律師,起草起訴狀;
2、在律師指導下,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如果法院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判決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時間一般是多久
離婚案件審理期限是: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時的期限是: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期限是:根據《民事訴訟法 ...
一般申請訴訟離婚多久受理
一般申請訴訟離婚在七日內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 ...
勞動訴訟有哪些一般程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後,可以先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可以訴訟。調解不是必經程式,可以不調解,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但不能直接起訴,只有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才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 ...
訴訟離婚程式步驟有哪些
起訴離婚程式為:
1、諮詢專業的律師,起草起訴狀;
2、在律師指導下,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開 ...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須程式嗎
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式。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9條,人民法院 ...
訴訟離婚調解一般要幾次
法律對調解離婚的次數是沒有規定的,但在實踐中如果不同意法院調解的,法院一般不會再進行調解,而是進入訴訟程式。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 ...
調解是否屬於離婚訴訟的必經程式
屬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
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並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願和合法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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