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懷孕被辭退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懷孕被辭退的維權是,女職工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總之,公司要想在試用期間就辭退員工,必需符合以上四條當中至少一條。否則公司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試用期辭退經濟補償情形需要結合實際情形分析,如果試用期辭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2條規定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均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 ...
國家對於孕期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就一定不能辭退懷孕的女職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 ...
勞動者在試用期是可能會被用人單位辭退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 ...
公司不可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員工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賠償,其他情況下辭退,是否有經濟補償,視具體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 ...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小項表述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可見用人單位在員工處在哺乳期內是不能辭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哺乳期結束時終止。在滿一年的時候才可以通知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此時被非 ...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試用期的勞動者是有最低檔的工資的。而且對於勞動者的工資應當按月足額給付勞動者。據此,試用期被辭退後是應該有工資。除非是工作上出現了重大失誤,導致公司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工資可能被抵扣之外。正常來說,用人單位都應當將試用期間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否則,這就是用人單位的違反法律的行為,勞動 ...
勞動者試用期被辭退賠償的計算是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