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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程式是什麼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程式是什麼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程式是:

  1、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應另行起訴。具有法定事由的,應予支援變更撫養關係。

  2、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變更離婚撫養權程式是什麼

  一、協商變更撫養權的程式為:

  1、雙方簽訂撫養權變更協議;

  2、到公證處辦理子女撫養權變更公證;

  3、攜帶變更協議和公證書到戶籍管理處辦理變更。

  二、起訴變更撫養權的具體流程為:

  1、一方持起訴狀等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2、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另一方;

  3、庭前調解;

  4、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5、等候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五條,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手續是什麼

  變更撫養權的手續為,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的訴訟,有法院判決是否准予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支援變更請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要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可以由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協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撫養權。   具有下列情形的,法院會支援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

母親患病能否變更子女撫養權

  可以。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的,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援,也就是變更撫養權的條件: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 ...

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 ...

怎樣變更子女撫養權

  變更孩子的撫養權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2、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由一方起訴要求變更。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

子女撫養權變更條件是什麼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子女撫養權變更條件是: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 ...

離婚後能否對子女撫養權提出變更

  離婚後,可以對子女撫養權提出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 ...

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

  子女撫養權變更條件是: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律依據】   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