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凍結根據財產型別確定。相關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產凍結根據財產型別確定。相關規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具體內容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遺產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有: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等。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5、約定的優先力。
6、約定的約束力。
(1)對當事人的約束。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