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況的格式條款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六)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八)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可見,無效合同是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的情況有兩種:
一.訂立合同主體不合格,表現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 ...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 ...
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撤銷權: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 ...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 ...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或解除購房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並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於不可杭力致使經濟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當事人一方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 ...
1、景觀好,採光好,視野開闊,噪音小。
2、頂層住宅優惠力度大。花比標準層便宜的單價,可以買到相同標準、相同服務小區的房子,尤其是買新房的時候,頂層與標準層的差價優勢是顯而易見的,在二手房市場差價優勢沒有新房這麼大。
3、層高較高。頂層住宅的層高要比標準層高,一般會高10cm左右,即標準層高是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