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意向金交了後不想買了可以退。因為購房的意向金並不是定金,也不是房屋首付,只是在達成購買協議前,購買者在選購房屋前有意願,自願支付的一部分意向金而已。如果後期購買意向轉變了,購買者是可以拿回購買意向金的,因為是沒有簽署協議的,也就不具備法律效力。同時開發商在收購房意向金時,也是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這是屬於一種違規操作行為,如果在要求對方退還購房意向金時,對方不給予配合,可透過各部門投訴舉報,或者法律途徑進行退回。
若押金是定金的話是不能退的,若押金是訂金的話是必須退的。在商品房購買過程中,要根據簽訂的購房合同判定,若所繳納的押金被充當定金,只要開發商合理,符合房屋售賣條件,那麼定金是不需要退還給買家的。但若押金被定義為訂金,相當於買家提前繳納了購房款的一部分,在不想買房時訂金是必須要被退回的。若開發商不給退可以走法律程式,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返還不了買房交的定金,賣方不賣房雙倍返還定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透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如果不是定金而是認籌金,是可以要求退的,但是還是要看實際情況。
認籌是指開發商正式銷售前透過一些折扣讓購房者繳納認籌金等費用的行為。根據規定,任何形式的認籌都是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
“認籌”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透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在 ...
1、當購房者已交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還沒有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情況下:如果購房者已向賣方支付了訂金(定金或認購金),但沒有說明所交款項的性質,也沒有任何約定,這種情況購房者都可直接向賣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項。
2、如果賣方所售專案有《預、銷售許可證》或產權證,購房者與賣方有約定,所交款項 ...
支付購房定金後因為買家自己的原因不想購買了,一般是不退定金的。但有以下幾種情形是可以要求退還定金的:
1、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購房者可以要求退還定金。
2、開發商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定金可以退回。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 ...
購房合同簽訂後不想買了可以與賣方協商一致後解除合同。但是由於這種情況屬於買方違約,已經交付的定金不能退還,且買方要根據合同中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違約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 ...
一般原則是訂金、誠意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滿足一定條件的可以返還。
1、目前我國在我國的法律上,訂金這個概念是不明確的,但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訂金一般被視為預付款。
如雙方未約定誠意金、訂金為定金性質,且雙方對誠意金、訂金無其他處理約定的,合同未能訂立或者有一方違約情形的,誠意金、訂金可 ...
一般不可以。定金是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租房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租房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