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審一般3到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那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時間。在涉外離婚訴訟中,由於程式更為複雜,若另一方存心拖延的話,時間就會更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其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大院批准。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能夠離婚的時間,只規定判決離婚的條件是感情確實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需要三到六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簡單,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這種程式從立案之日起,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結。
如果案情較複雜,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的從立案之日起,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的。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大機率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 ...
起訴離婚適用簡易程式的一般需要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式一般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 ...
以下這些情況起訴可以直接判離: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2、非當事人本人自願結婚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
4、一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 ...
女方在懷孕期間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但是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原則上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 ...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當天就會判離。第一次離婚半年後,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情況下都會判決離婚的,但是要在開庭時說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會當天判決離婚,離婚程式是有一定過程的,法庭會根據 ...
男方出軌起訴離婚如果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的,一般會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 ...
簽了離婚協議書是不用去法院的,在民政局當天就可以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