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起訴離婚時一方不配合的,只要符合離婚的條件,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如果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或拘傳對方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起訴離婚時一方不配合的,只要符合離婚的條件,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如果一方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或拘傳對方到庭參與訴訟。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期間男方轉移財產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女方想要起訴離婚,不需要持有男方身份證,憑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男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常駐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就可以。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