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的書寫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資訊。
(2)寫明租賃位置和麵積、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
(3)約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5)其它事項。
(6)簽字按手印,並寫明簽訂日期。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的書寫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資訊。
(2)寫明租賃位置和麵積、土地用途和承包形式、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和支付方式。
(3)約定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4)違約責任以及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5)其它事項。
(6)簽字按手印,並寫明簽訂日期。
土地租賃合同的書寫,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字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下:
1、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2、是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這種情稱為預期違約,是指履行期限到來前的違約,又先期違約,它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
3、是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能夠履行合同,沒有正當理由而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後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承包方、土地經營權人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