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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

  3、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條件有哪些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2、經發包人同意。

  3、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公司股份轉讓條件有哪些

  公司股份轉讓條件有:

  股份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行使可抗辯條件哪些

  行使可抗辯權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當事人履行有先後的順序。   3、須有先履行合同債務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履行合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為先履行一方當事人應當先履行的債務是可以履行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 ...

農村低保申請條件哪些

  1、農村戶籍,且常住農村。   2、家庭成員中,具有勞動能力卻因為某些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的。   3、光榮復原的軍人,因,自身傷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經濟來源的,或者生活水平低於正常標準的。   4、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   5、老人、兒童的贍養人和撫養人本身生 ...

成立債權人代位條件哪些

  成立債權人代位權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 ...

關於農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哪些

  關於農村宅地基的最新政策有,宅基地可進行交易一些外出務工的農戶因在外發展已經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進行出租,入股,交易等。   1、提高政府土地徵收價格,妥善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生活養老問題,採取多遠保障機制,一些地方按照土地種糧的用途不高於30倍給予補償,按一畝平均收入1100來算,每畝最高30倍也不過3 ...

先訴抗辯行使條件哪些

  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 ...

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哪些

  《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申請條件如下: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

不安抗辯成立條件哪些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