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
3、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農村村民因繼承等原因形成一戶擁有二處以上宅基地的,多餘的住宅應當轉讓。
3、受讓住宅的村民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轉讓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2、經發包人同意。
3、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公司股份轉讓條件有:
股份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