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轉為國有土地,在徵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徵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農村集體土地可以轉為國有土地,在徵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徵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徵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所有人不同: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箇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
(1)透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
(2)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
(1)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
(2)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
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兩者區別如下:
1、所有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箇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透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