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房屋買賣有效,但是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農村房屋要買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農村房屋的受讓物件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
3、該轉讓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准建造的,並且該受讓房屋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準;
4、房屋買賣應當申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買賣有效,但是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農村房屋要買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如果農村房屋的受讓物件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受讓人沒有其他房產;
3、該轉讓房屋建造合法,是經過批准建造的,並且該受讓房屋必須符合當地規定的標準;
4、房屋買賣應當申請並經集體經濟組織批准同意。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說,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並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佔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援和保護。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這是必經程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僅集體成員且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可以出讓、轉讓或者是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為破產、兼併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了轉移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