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徵用步驟是:
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2、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報告;
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
4、辦理立項等手續;
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
6、辦理審批手續,批准用地;
7、進行土地徵用;
8、領取用地批准檔案;
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
10、辦理建設專案審批手續,開始建設適用土地。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村集體土地徵用步驟是:
1、預選符合規劃的農用地;
2、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報告;
3、提交用地預審申請;
4、辦理立項等手續;
5、提交用地正式申請;
6、辦理審批手續,批准用地;
7、進行土地徵用;
8、領取用地批准檔案;
9、繳納出讓費,獲得土地適用權;
10、辦理建設專案審批手續,開始建設適用土地。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是僅集體成員且不能用於非農業建設。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是不可以出讓、轉讓或者是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為破產、兼併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了轉移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透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