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死刑的罪名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資敵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等。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適用死刑的罪名有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投敵叛變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資敵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等。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判處死刑的罪名包括: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故意殺人罪;強姦罪。
故意傷害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搶劫罪;組織越獄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貪汙罪;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
軍人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戰時殘害居民、掠奪居民財物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446條,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詐騙罪適用緩刑的條件,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