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1、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3、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遺囑、遺贈扶養協議的,則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子女屬於同一順序繼承人,對於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在平均分配的基礎上,又會進行適當的調整,主要包括四種情況: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扶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