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1999年頒佈的《金融服務與現代法》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集中在兩大問題上:其一是金融消費者與消費者的關係問題。其二是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關係問題。 金融消費者概念界定乃至金融法制度構建的目標僅著眼於弱勢交易主體的傾斜保護,而沒有綜合考慮公正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功能確保以及秩序、效率、安全等金融法的內在價值目標。
美國1999年頒佈的《金融服務與現代法》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個人。
金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集中在兩大問題上:其一是金融消費者與消費者的關係問題。其二是金融消費者與投資者的關係問題。 金融消費者概念界定乃至金融法制度構建的目標僅著眼於弱勢交易主體的傾斜保護,而沒有綜合考慮公正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功能確保以及秩序、效率、安全等金融法的內在價值目標。
金融消費者權益包括:
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
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資訊,充分提示風險,不得釋出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資訊,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資訊,充分提示風險,不得釋出誇大產品收益;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範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應設定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其合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