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合法取得的私採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偷著錄音取得的錄音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該錄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屬於無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第七十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視聽資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視為合法證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竊聽器材、威脅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但有以下限制:錄音儘量儲存原始載體、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錄音儘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作為法庭證據,有以下限制:
1、錄音儘量儲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儘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