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沒有侵犯他人隱私的可以作為證據。
同時,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錄音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沒有侵犯他人隱私的可以作為證據。
同時,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錄音可以作為法庭證據。但有以下限制:錄音儘量儲存原始載體、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錄音儘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
錄音作為法庭證據,有以下限制:
1、錄音儘量儲存原始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儘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微信上的聊天資訊屬於電子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電子資料包括五大類:
1、網頁、部落格、微部落格等網路平臺釋出的資訊;
2、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訊資訊;
3、使用者註冊資訊、身份認證資訊、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登入日誌等資訊;
4、文件、圖片、音訊、影片、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式等電子檔案;
5、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