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6、被派遣
靈活就業人員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有效地維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有: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
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有: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用人單位應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的約定。
三、是否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 ...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 ...
勞動合同簽訂日期對勞動合同內容影響不大的情況下,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擬定的,即使合同簽訂日期錯誤在勞動合同期內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協商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在得到雙方一致認可的情況下,並且不違反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是受到法律支援保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
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最長時間是沒有規定的,應該由勞資雙方協商解決,但約定的期限不宜過長或者過短。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13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第(四)小項表述為,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可見,如果產假人員在產假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用工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在產假結束直至一年的哺乳期內都不可以依據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勞動合同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