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撤銷是可以的,只是要適應一定的條件,如若滿足贈與合同撤銷權條件,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按照《合同法》規定撤銷合同,並不因附義務而受影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撤銷是可以的,只是要適應一定的條件,如若滿足贈與合同撤銷權條件,附義務贈與合同贈與人可以按照《合同法》規定撤銷合同,並不因附義務而受影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消滅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所附條件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
附條件合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2)條件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即當事人不能肯定條件在將來是否會成就。
(3)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4)條件必須合法。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59條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