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改制的流程:
一、準備階段。
二、進行產權界定。
三、進行資產評估。
四、制定詳細的企業改制實施方案。
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形成大會決議。
六、制定改制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七、向上級主管單位提出改制的書面申請並取得批覆。
八、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進行審批。
九、到工商局進行企業改制登記。
集體企業改制的流程:
一、準備階段。
二、進行產權界定。
三、進行資產評估。
四、制定詳細的企業改制實施方案。
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形成大會決議。
六、制定改制後新企業的企業章程。
七、向上級主管單位提出改制的書面申請並取得批覆。
八、區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進行審批。
九、到工商局進行企業改制登記。
對於大型集體企業,可根據國有資產多,企業資產比重較大的實際情況,透過清產核資、資產評估,明確產權,把國有股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國有股份,企業集體資產部分或全部轉化為職工集體股,組成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其部分財產和相應債務與他人組建新公司,對所轉移的債務債權人認可的,由新組建的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對所轉移的債務未通知債權人或者雖通知債權人,而債權人不予認可的,由原企業承擔民事責任。原企業無力償還債務,債權人就此向新設公司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在所接收的財產範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集體企業改制以後,對職工的安置基本上是兩種情況:
一種是工齡買斷,一次性發放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係。
另一種就是繼續上班,原來集體企業中的職工成為新企業的正式工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享受企業工齡和社會保險保障。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