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審查的程式是:
1、用人單位將協商簽字後的集體合同文字一式三份交仲裁科;
2、進行編號、登記;
3、審查並製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
4、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法律依據】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集體合同審查的程式是:
1、用人單位將協商簽字後的集體合同文字一式三份交仲裁科;
2、進行編號、登記;
3、審查並製作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
4、送達雙方協商代表。
【法律依據】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1、確定集體協商代表。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並確定1名首席代表。
2、進行集體協商。經集體協商後,雙方達成一致的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3、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審議透過。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員工出席,且須經出席的代表或員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透過。
4、首席代表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通過後,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5、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6、向全體人員公佈。生效的集體合同,應當自生效之日起以適當的形式向全體人員公佈。
區別在於勞動合同直接對合同簽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集體合同一般適用於用人單位和其單位所有的勞動者。
集體合同一般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兩者一般相輔相成,共同作為維護勞動者相關勞動權益的書面憑據。
原則上發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約定不一致,勞動合同的約定高於集體合同的約定,當然集體合同的約定明顯有利於勞動者的,勞動者請求適用集體合同的話,一般也會得到仲裁和法院支援。
勞動合同主要是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崗位、薪資、工作地點等條件的約定,而集體合同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偏向於對勞動保障、工作環境、福利待遇等條件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