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領導是領導方式的一種,在中國指由多人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及其集體領導機制,意即在決策上由一個集體或機構整體負責,而非一人決定。
統一領導是指對於力求達到同一目的的全部活動,只能有一個領導人和一項計劃。人類社會和動物界一樣,一個身體有兩個腦袋,就是個怪物,就難以生存。
兩者區別就在於領導者的單位是一個人還是一個集體。一個人為領導時是統一領導,一個集體為領導時是集體領導。
集體領導是領導方式的一種,在中國指由多人組成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及其集體領導機制,意即在決策上由一個集體或機構整體負責,而非一人決定。
統一領導是指對於力求達到同一目的的全部活動,只能有一個領導人和一項計劃。人類社會和動物界一樣,一個身體有兩個腦袋,就是個怪物,就難以生存。
兩者區別就在於領導者的單位是一個人還是一個集體。一個人為領導時是統一領導,一個集體為領導時是集體領導。
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有以下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一組織申請註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一個體經營者申請註冊。
(3)申請集體商標的,必須提交使用管理規則;申請普通商標無此要求。
(4)集體商標不能准許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普通商標可以許可本組織以外的成員使用。
(5)集體商標準許其成員使用時不必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標許可他人使用時必須簽訂許可使用合同。
(6)集體商標不能轉讓;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集體商標失效後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准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註冊。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區別在於勞動合同直接對合同簽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法律效力,集體合同一般適用於用人單位和其單位所有的勞動者。
集體合同一般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兩者一般相輔相成,共同作為維護勞動者相關勞動權益的書面憑據。
原則上發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約定不一致,勞動合同的約定高於集體合同的約定,當然集體合同的約定明顯有利於勞動者的,勞動者請求適用集體合同的話,一般也會得到仲裁和法院支援。
勞動合同主要是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崗位、薪資、工作地點等條件的約定,而集體合同是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偏向於對勞動保障、工作環境、福利待遇等條件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