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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名下財產歸屬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名下財產歸屬的規定是什麼

  夫妻離婚了,在處理離婚房屋產權時,判斷產權方歸屬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1、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房屋產權應歸一方。即使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2、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一方婚前購買,房款繳清,但產權證未辦理完畢的,一般認定系一方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對離婚財產的規定是: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是否可以查對方名下財產

  離婚可以查對方名下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要求夫妻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狀況,不會主動調查。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隱瞞財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取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單方面起訴離婚財產規定是什麼

  在我國單方面起訴離婚的話,財產分割是以基本的原則來進行的,以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   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法律依據】 ...

父母離婚孩子名下財產可以分割嗎

  離婚的夫妻是不可以分割孩子名下的財產的,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理解,財產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其所有權是屬於孩子,而不是離婚的父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夫妻離婚父母名下財產算嗎

  夫妻離婚父母名下財產不算,離婚時只能分割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 ...

法律規定離婚共同財產怎麼查

  離婚共同財產只能由法院去查。一般情況下,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線索自己可以私下進行調查,個人調查財產可以調查對方的存摺、工資條、有無房產證等等比較方便的調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 ...

離婚財產過孩子名下可以嗎

  離婚後財產過孩子名下是可以的,但必須要取得雙方同意。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離婚財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麼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書範本是怎樣的

  離婚財產歸屬協議書範本是首先應當寫明離婚雙方的姓名等具體個人資訊;其次,寫明雙方婚前財產權屬約定、雙方對婚前財產的處理原則、雙方對債務承擔的約定以及雙方對婚後財產的權屬約定;寫明雙方享有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承擔的責任;最後,雙方當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