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不是隻有當地的法院才可以管轄,也就是說它不是必須在當地進行離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原告起訴被告離婚,那麼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住所地和他的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也會有例外的情況,比如夫妻雙方有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對方起訴離婚,這個情況下是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夫妻雙方都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就由原告起訴時對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住所地指的是對方的戶籍所在地。這裡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對方離開住所地到起訴的時候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這個地方。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登記離婚可以到當事人雙方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辦理。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訴訟被告同意離婚能判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的。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大機率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 ...
女方不同意離婚男方能離,但是需要有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且女方沒有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 ...
協議離婚雙方必須到場。
如果是協議離婚,那麼就必須要雙方當事人親自到任意一方戶籍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 ...
辦理離婚手續可以委託律師代替權利,但是本人必須到場簽字辦理手續。
如果是訴訟離婚,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自己權利參加庭審,但是本人必須出席,最後在法院判決書上需要雙方簽字,除非有法院認可的特殊情況,可以在提交申請得到法院同意後,不參加庭審。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 ...
女方在懷孕期間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但是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原則上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 ...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當天就會判離。第一次離婚半年後,即可以去法院起訴對方,第二次離婚一般情況下都會判決離婚的,但是要在開庭時說清雙方矛盾及提出相關證據,準備好證明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援。
第二次起訴離婚不會當天判決離婚,離婚程式是有一定過程的,法庭會根據 ...
女方不存在過錯責任,男方在哺乳期提離婚不符合婚姻法規定,法律也不會受理,但實踐中有證據證明女方存在以下六種情況,男方是可以提出離婚請求的:
一是男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女方婚後與婚外男性發生性關係而導致的懷孕、分娩、中止妊娠行為的;
二是確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脅男方的生命或者嚴重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