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費如果由一方單獨支出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屬於人個財產。根據有關民法原則,裝修僅是對於不動產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應歸原不動產所有人所有。
所以,如果一方購房另一方裝修的,並不能因此將房屋的所有權視為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仍要以購房出資來源、房產證登記等為準,裝修費如果由一方單獨支出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房屋裝修費如果由一方單獨支出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般視為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屬於人個財產。根據有關民法原則,裝修僅是對於不動產的加工,其附和所形成的物應歸原不動產所有人所有。
所以,如果一方購房另一方裝修的,並不能因此將房屋的所有權視為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仍要以購房出資來源、房產證登記等為準,裝修費如果由一方單獨支出的,另一方應給予相應的補償。
在離婚時,夫妻雙方所爭議的房屋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只享有房屋佔有、使用的權利,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使用,後期所爭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此時房屋權屬已經明確,可以對房屋所有權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使用,後期所爭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此時房屋權屬已經明確,可以對房屋所有權再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農村房屋的分割:如果屬於共同財產那麼預設是平分,離婚時屬於一方婚前財產的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夫妻雙方協商進行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