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以查對方名下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要求夫妻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狀況,不會主動調查。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隱瞞財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取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可以查對方名下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法官會要求夫妻雙方申報自身的財產狀況,不會主動調查。但是如果夫妻一方隱瞞財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法官調查取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有過錯方不是少分財產,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離婚了,在處理離婚房屋產權時,判斷產權方歸屬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1、婚前已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房屋產權應歸一方。即使婚後用共同財產支付部分購房款,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有權就這部分支付的購房款要求分割或獲得補償。
2、尚未取得產權證的房產
一方婚前購買,房款繳清,但產權證未辦理完畢的,一般認定系一方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