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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債務是怎麼認定的

離婚時對債務是怎麼認定的

  離婚時對債務的認定: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共同債務怎麼認定

  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以下情形:

  1、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一方或雙方教育、培訓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離婚時對共有房產怎麼分割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有效嗎

  夫妻協議離婚,即使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歸還,但是由於這種條款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還有逃避債務之嫌,通常對債權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向任何一方索要債權,該協議只針對其夫妻間有效,如果不應承擔債務的一方替另一方償還了債務,可依據該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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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的清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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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共同債務應該由誰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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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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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重婚行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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