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仍然屬於婚姻關係的存續期間,所以,離婚期間買車屬於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期間買的房子屬於共同財產。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結婚戒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屬於給予對方的贈予行為,是不可撤銷的,屬於對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後一方父母贈予的房產,如沒有明確指明贈予雙方,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 ...
一般屬於共同財產,但是有證據證明買車的款項是一方的婚前財產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
在婚姻關係期間購買的房子,假如是在夫妻雙方都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房產證上只寫了其中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假如婚後是其中一位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也是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財產也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 ...
不一定屬於共同財產,結婚前一方全款買房或已還清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婚前一人出資,但房屋落在對方名下,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一人出資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
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如果離婚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 ...
1、離婚時買的房子是哪一方出資購買,那麼就認定為房子歸哪一方。再復婚,已經視為新的婚姻關係了,離婚時買的房子視為復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復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2、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是可以的,如果夫妻雙方同意作為共同財產的,也是有效的,也就是約定自由為原則。
3、法律依據:《新婚姻法解釋三》 ...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屬於共同財產。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一方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繼承的房產應當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