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怎麼收集證據
離婚訴訟的證據都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離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類:
(一)書證
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
(二)物證
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三)視聽資料
指以錄音或錄影、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影象,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訊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四)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五)當事人陳述
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七)勘驗筆錄
指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製作的筆錄。
離婚如何收集證據
一、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二、對方存在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收集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收集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三、收集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有房產的,應收集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離婚訴訟怎麼收集證據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者摘抄;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刷卡憑證,對方銀行的存取款憑證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用於備忘的銀行賬號;
3、對其房產車輛資訊進行查詢;
4、對其保險資訊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訴訟應收集些什麼證據
1、書證: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影、錄音等。
4、證人證言::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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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需要收集哪些出軌證據
離婚訴訟要收集的出軌證據有:
第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第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第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 ...
離婚如何收集分居證據
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 ...
離婚如何收集分居證據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可准予離婚。夫妻雙方如確實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並達到法定期限,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以利於離婚案件的處理。收集的證據種類及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可保留分居時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分居狀態及分居時間,製作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證明分居狀態 ...
離婚 怎樣收集轉移財產的證據
1、婚前雙方出資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
此時,應注意查詢出資匯款的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自己出資的事實;另一方面,婚前出資將自己名字寫入購房協議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2、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資訊。
應注意有關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等。同時,注意配偶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有往來,如有,向 ...
男方出軌離婚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男方出軌離婚需要收集的證據有:
1、儲存電子證據,例如聊天記錄之類;
2、儲存文字證據,例如知情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等;
3、採集視聽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等;
4、採集現場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 ...
離婚怎麼收集分居證據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雖在同一屋簷下但不在同一張床睡不構成分居。而在夫妻分居兩年可以離婚的這一要件又如何收集呢證明分居事實需要書面證據。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