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視為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可准予離婚。夫妻雙方如確實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並達到法定期限,應當保留相關證據以利於離婚案件的處理。收集的證據種類及方式多種多樣,例如可保留分居時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分居狀態及分居時間,製作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證明分居狀態等。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是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不存在以性生活為內容的共同居住,且不履行夫妻的其他義務。雖在同一屋簷下但不在同一張床睡不構成分居。而在夫妻分居兩年可以離婚的這一要件又如何收集呢證明分居事實需要書面證據。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證人證言、另尋住所的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為證明分居的證據。提醒一點,在單方面做出分居決定時,應留有心計,注意做好分居事實的證據保全工作。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被打傷的照片。
2、醫院的診斷證明、傷情鑑定。
3、證人證言。讓鄰居、熟人或居委會的人等看到傷痕,讓他們作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
可以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有:(一)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三)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四)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 ...
離婚時應收集的證據有: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不履行撫育義務等;
2、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法律依 ...
可以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
(一)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三)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
(四)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五)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 ...
男方出軌離婚需要收集的證據有:
1、儲存電子證據,例如聊天記錄之類;
2、儲存文字證據,例如知情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等;
3、採集視聽證據,包括錄音、錄影等;
4、採集現場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 ...
第一,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證據;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債務的證據;
第三,涉及子女撫養的還需要提交子女身份資訊;
第四,雙方身份資訊,結婚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 ...
分居兩年離婚需要提供可以證明分居的相關證據:比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人證等相關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