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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的程式和步驟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的程式和步驟是怎樣的

  離婚訴訟的程式和步驟是:

  1、提起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準備相關材料以及起訴狀,提交給法院,法院進行審查;

  2、法院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3、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安排開庭審理;

  4、開庭時,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式依法作出宣判。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裁定和判決的標準是什麼

  判斷是否離婚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看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徹底破裂。法院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訴訟程式是怎樣規定的

  離婚訴訟程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

  4、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6、開庭審理;

  7、調解或者判決。

  規定如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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