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用可以減免的情況是: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訴訟費用可以減免的情況是: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我國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通常情況下,每件離婚案件要交五十元到三百元給法院。如果是關於財產分割的案件,總額在二十萬元內的,不用另外交錢。一旦超過二十萬元,那超過部分會按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交納。離婚訴訟費要原告在起訴時預交,法院審理後,訴訟費一般是敗訴方承擔的。如果雙方都有責任,那就雙方一起分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訴訟離婚收取費用有以下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