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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二審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鑑定程式不合法,結果與證據有矛盾,鑑定材料虛假等情況。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做重新鑑定: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四)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七)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有哪些

  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有:

  1、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工作從事司法鑑定條件有什麼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規則》規定,從事司法鑑定業務人員要滿足的條件是: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階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申請撤銷司法鑑定條件有哪些

  申請撤銷司法鑑定的條件: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 ...

司法鑑定二審能否申請

  司法鑑定二審能申請,案件一審以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進行二審。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 ...

在我國申請司法鑑定需要哪些條件

  申請司法鑑定的條件:   1、在不同的訴訟活動中,由於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司法鑑定提請權有一定差別。   2、提請司法鑑定主要採取書面形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方式申請鑑定,但司法人員應對其申請進行如實記載。   3、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

司法鑑定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可以重新鑑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

申請司法鑑定二審申請該如何做

  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上級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 ...

哪些情況可以重新申請司法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

司法鑑定的撤銷條件有哪些

  司法鑑定的撤銷條件包含: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