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公證流程如下:
(一)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二)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三)公證員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
(四)公證員受理申請後首先重點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契約;
(五)公證員根據買賣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買賣合同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的要求分別與買賣雙方談話並且製作談話筆錄;
(六)公證員對交易的各個相關環節進行調查;
(七)公證員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二手房買賣合同公證流程如下:
(一)買賣雙方共同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二)公證員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三)公證員通知當事人填寫《房屋買賣合同公證申請表》;
(四)公證員受理申請後首先重點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契約;
(五)公證員根據買賣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買賣合同按照《公證程式規則》的要求分別與買賣雙方談話並且製作談話筆錄;
(六)公證員對交易的各個相關環節進行調查;
(七)公證員出具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書。
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業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