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是:
1、寫清楚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在合同中應明確寫到房屋的位置、產權歸屬、面積、結構等;
3、在合同中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定繳交各自應當繳交的稅費和雜費;
4、合同中應寫明合同簽訂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5、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是:
1、寫清楚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2、在合同中應明確寫到房屋的位置、產權歸屬、面積、結構等;
3、在合同中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定繳交各自應當繳交的稅費和雜費;
4、合同中應寫明合同簽訂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5、明確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131條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答辯狀首先應當寫明答辯人與代理人的姓名等資訊;其次,寫明本案的事實以及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寫明答辯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他注意事項等;最後,雙方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