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費用可以減免的情況是: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訴訟費用可以減免的情況是: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物件、農村特困定期救濟物件、農村五保供養物件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1、法律上的條款是夫妻財產平均分割,適當照顧女方;
2、收集某些財產能作為自己婚前個人財產的證據,那麼離婚時這部分對方就無權分割;
3、調查清楚對方財產,以免對方轉移財產;
4、如果存在下列情況,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