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是企業和職工發生勞動爭議後,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遵循一定原則,透過宣傳國家法律和政策,促使企業和有爭議的職工達成協議,從而把勞動爭議解決在企業內的一種活動。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與訴訟的區別有: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2、申請的條件不同;
3、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
4、法律效力不同;
5、處理機構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已經失效,已經廢止失效,現適用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當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時,這時瞭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 ...
申請勞動爭議調解的方式為:
1、調解申請。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
2、受理案件。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爭議雙方當 ...
勞動爭議調解的原則有: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調解活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這就是說,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期限,從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不能越過30天。 ...
勞動仲裁不一定要先進行調解,只是在勞動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在我國,勞動爭議必須要經過勞動爭議處理機關的仲裁,對於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 ...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都可以進行勞動爭議調解。勞動仲裁委在仲裁過程中也可以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 ...
調解勞動爭議原則有: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