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合同指的是需一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也指在合同任務完成後,仍然保持合同關係的經濟合同。
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需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
長期合同指的是需一年以上或更長時間才能完成的經濟合同。也指在合同任務完成後,仍然保持合同關係的經濟合同。
簽訂長期勞動合同需滿足以下條件: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
以下情形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簽了長期合同,如果被非法辭退的,應當依照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